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5]12号)精神,加快推进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
通过现有运输船舶的认定,对符合标准船型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船舶进行逐船标识,为掌握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核算船舶标准化率、争取后续财政补贴政策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运输效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有利于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实现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
——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重新核发工作,并按认定结果进行标注。
三、组织领导
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牵头成立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省航务管理局,江西省、湖北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中国船级社上海、江苏、武汉、重庆分社和武汉规范研究所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长航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长航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长航局运输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保障专家组,由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以下简称"武汉规范所")、武汉理工大学、长江船舶设计院、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对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技术要求
(一)认定范围。
2015年3月31日(含)前建造完工并已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航行于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列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国家高等级航道的现有内河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集装箱船、客滚船、滚装货船、客船、驳船、推拖船等运输船舶。
(二)标准适用条件及认定要求。
1.主尺度系列标准。
(1)长江水系现有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长江水系现有通过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其主尺度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69号)的要求。
上述船舶主尺度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要求的,如在2003年10月1日(含)至2010年1月31日(含)期间开工建造(安放龙骨日期),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04年第30号)的要求,或者在2010年2月1日(含)至2013年3月31日(含)期间开工建造,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2010年第3号)要求的,均视为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要求。
前述船舶以外的其它运输船舶,没有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仅记录其主尺度。
(2)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通过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3号)的要求。
前述船舶主尺度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的,如在2005年5月21日(含)至2013年3月31日(含)期间开工建造(安放龙骨日期),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告"(2005年第7号)要求的,均视为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要求。
前述船舶以外的其它运输船舶,没有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仅记录其主尺度。
2.燃料消耗、CO2排放(以下简称"能效指标")标准。
2012年7月1日(含)后开工建造(安放龙骨日期),以柴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作为主推进动力的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现有干散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油船(含油化两用船),其能效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6-2012)和《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的限值要求。
前述船舶以外的其它运输船舶,没有指标限值要求,仅计算其指标值。
(三)认定结果的分类表述。
1.主尺度系列标准认定结果分类表述。
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符合YYYY年版XXXX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过闸航域:AAAA",如"该船符合2012年版长江水系货-16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过闸航域: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不符合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与过闸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不符"。
没有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尚无相应的主尺度标准要求"。
2."能效指标"认定结果分类表述。
符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符合2012年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不符合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不符合2012年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
没有指标限值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尚无能效指标限值要求"。
五、认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2015年5月30日前,长航局委托武汉规范所,完成《长江标准船型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投入使用,并提交数据采集方式说明和《长江标准船型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二)2015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船检机构和中国船级社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船检机构"),汇总本方案认定范围内的船舶数据信息,填制《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及说明见附表),行文并刻录光盘报送长航局。
船检机构将现有船舶相关数据导入《长江标准船型管理系统》,完成现有船舶标准化初步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报长航局。
确有困难的船检机构,可向长航局申请派出专家组协助完成初步认定工作。
(三)2015年10月31日前,长航局组织对船检机构填报的船舶基本参数进行抽样检查,对标准化初步认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向船检机构反馈检查和复查结果。
(四)2015年11月15日前,长航局公示标准化认定结果。
(五)2015年12月31日前,长航局组织技术专家会同船检机构,对存有疑议的船舶,完成相关数据的核实与标准化的复核认定。
(六)2016年1月15日前,长航局正式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七)2016年4月30日前,依据公布的认定结果,具有核发权限的运政管理部门完成《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逐船标注工作,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和能效指标的认定结果应分别标注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记录空白处。
(八)2016年5月15日前,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结果的统计分析与认定工作总结,报长航局。
六、其他
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是推进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船型标准化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并落实到人,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建立2015年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水运国内函[2015]63号)和"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长航运 [ 2015] 60 号)要求,长航局将对各单位的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开展督查。
2015年4月1日后新建、改造完工的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强制性要求的,还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注明。
七、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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