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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8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9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9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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