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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风电建设、运维期海上交通管理,保护通航水域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及人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维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人员、船舶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南通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海上交通安全培训。

第六条 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相应证书。驾引人员应当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时关注风电场及其附近水域气象、水文、航行通(警)告等情况。

起重船、安装平台、铺缆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应配备具有一定风电施工和应急处置经验的持证船员。

第七条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出海人员必须检查和佩带好相关的救护、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配带带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九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参与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船舶应经船舶检验和登记,取得相关证书,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种类从事相关施工作业,不得混作他用。

非自航船舶应根据应急需求配备相应的锚、锚链和锚机。

运维船舶根据安全需要配备登乘软梯等辅助设施。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等制度。从事风电塔筒、管桩、风叶等设备和砂石料运输的船舶进、出场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三条 所有船舶应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确保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配齐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保持甚高频值守。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禁止船舶航行。除确有乘潮出海需要外,严禁船舶夜间载运人员出海。乘潮出海船舶应确保满足夜间航行要求。

第四章 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建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信息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络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加强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实时掌握现场海况,对作业船舶和人员动态实行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组建联盟的方式对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运维船舶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制度,合理编排船舶出海计划,掌握出海船舶、人员动态。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明确船舶靠泊码头、避风锚地等,合理规划船舶进出风电场线路。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期间应当落实安全警戒责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为海上风电场设立专用航标,并根据需要建设电子围栏,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加强船舶、人员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安全标准提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机基础、海缆路由工况及附近水域水下地形的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海上交通安全专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船舶准入、退出制度;

(二)运输船舶动态报告制度;

(三)出海人员管理制度;

(四)航次检查制度;

(五)安全例会制度;

(六)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

(七)施工单位、船舶及人员清退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风电交通安全保障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员落水应急预案;

(二)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三)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

(四)船舶失控、有沉没危险时的应急预案;

(五)恶劣天气及海况应急预案;

(六)船舶油污应急处置预案;

(七)应急通信、医疗、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八)人员紧急撤离预案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海上发生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人员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海(水)上搜救中心以及单位岸基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制定海上风电施工及运维期海洋环境保护方案,规范船舶、人员行为,明确施工及维护期间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要求,严禁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确保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机及升压站应当配备应急物品,满足在恶劣天气、海况等条件下运维人员的应急需求。

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建设涉及调查、测量、吊装、拖带、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上风电施工及运维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施工、运维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条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施工安全、通航安全、危及周围人命和财产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运维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清退出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上风电施工、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者船舶违法行为等,均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举报。

第三十条 对于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信用名单的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和船舶等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名词释义: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指在风电施工、运维期提供一般性服务的长期劳务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临时性出海人员指不从属于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务,临时性出海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人员,一般出海时间不超过5天。

运维船舶指运维单位对海上风电实施维护作业期间所使用的船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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