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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内不得航行,不办证件

 

为维护长江镇江段及镇江市内河水域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长江镇江段及镇江市内河水域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在长江镇江段及镇江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三无”船舶;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的船舶;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制造、购置的套用它船船名船号的船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船舶。

    二、凡属整治范围内的船舶,船舶所有人为镇江户籍或在镇江登记注册企业的,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属地政府进行登记,并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证书;无法办理的自行清理或拆解;逾期未自行清理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属整治范围内的船舶,船舶所有人为非镇江户籍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证书,逾期未能办理的,不得在长江镇江段及镇江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四、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交通运输、公安、海事、渔政、水利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清理整治。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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