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部水运局: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立法工作安排,我部组织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原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条款)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六条(船公司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七条(船舶要求) 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船舶应急预案)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船舶载运基本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交通运输部通告不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的除外,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和运输期间的安全,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内河运输固体散装货物,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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