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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市场船舶燃油使用的一些现状!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出现严重雾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与人民健康,防治大气污染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硫含量≤350ppm),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船用燃料油)。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第一百零六条与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对违反本法规定情况的处罚。


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公众号油品圈。在长三角水域,南京、苏州、上海、宁波等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被纳入控制区。在该控制区内推行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5000ppm的燃料油,以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通过对两个法案的解读:按《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硫含量不高于5000ppm的燃料油仅限海船使用,而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严格遵循《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求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停止使用任何船用燃料油!


结论:长江水上加油站销售燃料油给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是非法的。


长江内河船舶燃油供应现状


目前船用燃料油销售仍然充斥于长江水上加油站。我国船用燃料消耗中有60%-65%为海船船用燃料油,少量用轻柴油(内河船舶使用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由于油品价差较大,“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突出,以某网站为例,公开入驻经营的水上加油站中,销售4#燃料油有1座、销售30#燃料油5座、销售120#燃料油13座、销售轻质燃料油9座,主要分布于江苏、湖北、湖南。长江南京段水上加油站销售燃料油的更不容乐观。目前长江南京段共有21座水上加油站,其中高达60%的加油站销售燃料油或轻质燃料油,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公开销售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竟然主要集中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加油站。《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前这些大型加油站习惯销售燃料油给海船和大型内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他们应当停止销售燃料油给内河船舶,但是他们依然习惯将仅仅只能供应给海船的燃料油偷偷地转售给内河船舶,利用价格成本优势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燃料油在长江内河屡禁不止的分析


尽管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汽柴油执行国Ⅴ标准,去年1月1日起,长江范围内内河船舶燃油执行普柴国Ⅲ标准,但部分民营炼厂为满足各类客户需要,置换并不彻底。2016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就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但成品油市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局部地区执法力度不够,对不按规定升级的地方炼厂和销售船用燃料油的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内河船舶油品升级步伐缓慢、普通柴油在长江航运的消费比例较低。


究其原因,让燃料油生产与销售乐此不彼、经久不衰的主要原因是它价格低廉,生产工艺简单所致,对于消费者而言,通常在选购油品时价格是第一考虑因素,其次才是质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由于船用燃料油作为动力,成本上大大低于柴油,极大地激发买家和卖家的购销热情,同时极大地阻碍普柴的水上推广。某些经营单位为了企业小利,通过经营手段与宣传过程中的概念模糊,故意混淆了水上油品质量标准,这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与油品发展趋势相违背。这些不规范、不合法的销售行为严重打击了优质油品经营商的信心与持续经营能力,“劣币驱逐良币”,更为严重的是使《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一句空话。


根据《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标准,要求该区域内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不大于5000ppm,这一标准是机动车国V柴油(含硫量10ppm)的500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长江内河船舶及江海直达船舶等需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含硫量不大于350ppm的国Ⅲ普通柴油。


假设一艘内河船舶使用硫含量达5000ppm的燃料油,每月大约消耗35吨,将产生175000克硫排放量。而陆上使用柴油的小轿车,柴油的硫含量约为5ppm,月耗油200升产生约0.85克的硫排放量,数字简单的对比得出惊人的结论,该船一个月产生的硫排放量相当于陆上20万辆小轿车的硫排放量!违规使用燃料油直接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增加,严重影响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顺利推进。


燃料油的安定性差,异味熏人,在清理油舱时油泥、结块多,驳油困难,过滤器堵塞,分油机故障,机械部件损伤,燃烧不完全、冒黑烟,机械故障等船舶不安全因素和污染环境,长期生活在这种污染环境中,会导致或加重因中风、心脏病、肺癌以及慢性和急性呼吸道疾病,包括哮喘导致的疾病负担。


综上,长江内河船舶使用高含硫量的燃油是造成其污染排放的最大影响因素,将直接影响油品升级和大气污染治理进程,不仅会造成大气污染,还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船舶大气污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去年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即国Ⅵ标准也已落地,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正不断加快。我们相信通过航运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不懈努力,定将还长江船用油品市场一方净土,还四海八荒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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