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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悬挂国旗,罚5万!

近期,
关于未依法悬挂国旗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
请广大船友引起注意。


案例1:2023年5月5日,南沙海事处智管分中心执法人员利用CCTV巡查辖区时,发现靠泊码头外轮“ST XXXX”轮全船未依法悬挂中国国旗发现该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并联系船舶代理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同时,要求该轮立即整改并前来接受进一步调查。(南沙区政府)

案例2:2023年5月27日,泰州海事局交管中心值班人员在电子巡查时,发现正在靠泊永安码头的丹麦籍船舶“MAERSK XXXXX” 倒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CCTV系统锁定相关违法证据并通知船方,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立即正确悬挂中国国旗,同时依法进行处罚。船方认识到错误,第一时间对其倒挂中国国旗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主动道歉。(泰州海事) 

一点看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6条,对于未依法悬挂国旗的行为,处罚2万——20万。为何规定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个中内情,本人不清楚,但是总觉得有点过于苛刻。难道真的是仅仅基于“国旗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之考虑?立法者既然能立下这样的条款,想必一定有其意旨,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执法人员必须尊重法律,尊重立法者。但是,对于老百姓困惑之处,执法部门有义务及时做好普法,让老百姓信服法律,主动守法,而不是被动的遵守,以达到习主席所言的“良法善治”。

一点建议: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果不严格执法,反而“违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行政处罚过程中,也应当严格贯彻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比如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违法轻微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考虑免于处罚。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应有之义。

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0日

交通部令1991年第3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  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衍。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衍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要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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