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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正式实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走向全国

为进一步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助力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直面困扰航运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针对船舶在转籍期间需要停航等待办理各项证书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两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举措:一是登记注销“同步受理”。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籍登记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并开展必要信息交互后,同步办理船舶新登记与注销业务。二是船舶转籍“不再停航”。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船舶所有人在明确转籍期间安全与民事责任并签署限期补正承诺书后,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或短期船舶国籍证书,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为便于行政相对人实际操作,《公告》还配发了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引,明确了实施机关、受理部门、申请人、具备条件、提交材料、办理依据、办结期限等具体要求。

《公告》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后,将在保障船舶安全监管底线不放松的基础上,有效解决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的衔接问题,大幅缩短海船因转籍手续办理导致的停航时间。业务办理时间预计将由7-10个工作日,降至平均2-3个工作日,最快一日办结,节省办理时间约70%。




全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

服务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更,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

二、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三、服务举措

(一)登记注销“同步受理”。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籍登记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并开展必要信息交互后,同步办理船舶新登记与注销业务。

(二)船舶转籍“不再停航”。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船舶所有人在明确转籍期间安全与民事责任并签署限期补正承诺书后,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动)或短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动),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可继续有效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相关事项

(一)“不停航办证”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转籍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停航办证”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具体申办要求见《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引》(见附件)。

(二)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不得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

(三)转籍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并按照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转籍检验完成后,凭补正材料换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

(四)转籍检验期间,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原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唯一标识

(五)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相关方承诺依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六)船舶所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且2年内限制其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七)因“不停航办证”发生不能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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