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上海海事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内河船舶配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次专项对象为内河船舶以及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中“危化品船舶、集装箱船舶、港作船舶、客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砂石料船舶”为“重点船舶”。本次专项整治不适用于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
动员部署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集中整治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总结评估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平台预警。充分运用“船舶配员管理”模块,实时显示船舶配员信息,对配员异常的船舶自动预警。
2.自主核查。督促船方通过“海上通APP”或“上海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配员自主核查”功能,开展自主核查,原则上要求船舶2小时内完成。
3.远程核查。对自动预警船舶和自主核查后未响应的船舶,可通过“船舶安全监督综合支持系统”中“远程核查模块”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视频和人证核查。
4.码头核查。督促码头单位在船舶靠泊后、离泊时立即开展船舶配员码头核查,将在船船员手持适任证书合照和船名照片上传至“海上通APP” 或其他相应信息系统。
5.现场检查。对远程核查中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人证不一致且不承认违法事实的船舶,以及码头核查中配员异常的船舶,应建立现场检查任务,对平台预警船舶也可单独建立检查任务,实施现场检查。
6.远程处罚。对于不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人证不一致并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远程处罚的船舶,可借助“海上通”等系统实施远程处罚。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检查
(1)核实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否在船;
(2)核实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实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配员减免条件;
(4)内河船舶存在多本配员证书时,核实是否与本辖区航区一致。
2.船舶实际配员检查
(1)核实船员有效的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2)核实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有效的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是否超出船舶实际航区(线);
(3)核实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有效特殊培训合格证;
(4)核实在船任职船员与所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信息是否一致;
(5)核实船长是否为实际任职船员签注服务资历;
(6)核实在船船员与系统核查的船员名单是否一致。
一、内河船舶在上海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中有关船舶配员和值班相关规定,禁止船舶配员不足、船舶虚假配员、船员证书挂靠、船员证书失效、船员超等级任职、船员超证书规定航区航行等。
二、航运公司应当加强所管内河船舶的配员管理,开展配员情况自查自纠,保证船舶配员符合规定要求。
三、内河船舶应当严格落实船长对船舶安全配员的管理职责,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自助核查或远程核查,靠码头后和离码头前配合码头开展的配员核查。
四、码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对靠泊内河船舶配员情况的核查工作,与长期合作内河航运公司签订船舶配员信用承诺书,督促货主选用符合规定配员的船舶,对于不服从管理或存在配员不足的船舶,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五、对违反船舶配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采取禁止离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信用惩戒等措施。对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以及涉嫌无证驾驶、妨碍执行公务、非法配员中介服务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中上海水域是指长江上海段、黄浦江、上海市内河通航水域以及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水域。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包括所有内河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舶、危化品船、客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港作船等内河船舶。
最后,提醒各位船员朋友,一定要持正规有效的证书上船工作并如实办理任解职,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缺员、人证不符、证书过期等都将对船舶安全航行产生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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