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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逃避检查?这场“秘密行动”的当事人获刑

收购、运输海砂本是常见生意,为何买方和运输方会在运输过程中关闭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在一场逃避执法检查、非法采砂的“秘密行动”中,砂场主、运输船管事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与中国海警局发布5件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上述“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其中。

2019年10月,浙江省舟山某砂场经营者陈某甲、陈某乙联系上游采砂船,与船东郑某荣约定使用“中港恩”船从福建闽江口海域将“闽江砂”运至舟山陈某甲砂场。

10月28日,运输船管事郑某某根据郑某荣指示,指挥“中X恩”船驶往福建闽江口海域装运海砂,在陈某甲处取得装砂时间、采砂船高频频道和经纬度等信息后,通过高频与“海XX9”船先后过驳“闽江砂”共计1.7万吨到“中X恩”船上。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应能够在没有船上人员介入的情况下,自动地和连续地向主管当局和其他船舶提供信息。因此,船舶在航行、锚泊期间均应当不间断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确保其他船舶能正确辨别本船方位,正确评估避免碰撞风险。然而,郑某某依然指使船员关闭了“中X恩”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不在航海日志中记入经纬度。装砂结束后,“中X恩”船即驶往舟山陈某甲砂场。

2019年11月2日,舟山海警局在登临检查中发现“中港恩”船所运海砂无合法来源证明手续,遂予以立案侦查,经传唤讯问郑某某,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名砂场股东,并先后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经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矿产资源技术鉴定,“中X恩”船涉案海砂属天然海砂,属3区细砂,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用砂》中Ⅱ类砂技术指标要求。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福建省海域内未设置海砂矿业权,无有效的涉海砂开采的海域使用权。经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时涉案海砂共计价值110.5万元。

舟山海警局立案侦查后即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舟山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出进一步完善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厘清“中X恩”船业务管事、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等人员罪责等多条取证意见。

2020年1月16日,舟山海警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丙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舟山市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将该案交由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办理。

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向海警机构制发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根据补充侦查提纲,海警机构全面收集固定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海砂系上游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运输过驳过程中存在故意躲避海警海事查处,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郑某某曾因买卖运输非法采挖的海砂被行政处罚,砂场主和运输船管事明知海砂系违法所得的行业常识,矿产资源技术鉴定和价格认定等证据。

综合分析后,检察机关认为砂场主陈某甲、运输船管事郑某某、砂场主陈某乙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而收购、运输,对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舟山市定海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砂场主陈某丙仅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砂场管理,且不知砂场进砂来源,参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就船东郑某荣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分析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郑某荣在与陈某甲商谈租船合同时即明知运输非法海砂,且无法证实郑某荣有指使郑某某实施故意躲避海事查处的行为,故依法监督海警机构对其作撤案处理。

经审判,2021年5月19日,定海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均并处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2日,舟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结不事了。据悉,结合本案办理,定海区检察院总结提炼20余条涉海上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办案标准,对此后海警机构和舟山市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起到规范、指引作用。在此基础上,舟山市中级法院、舟山市检察院、舟山海警局联合制定《涉海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就证据的收集运用与审查判断标准等形成共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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