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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船舶和船员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都是违法行为

船员A:天朗气清,老哥我掐指一算,今天是个办证的好日子。

船员B:上次你不是说你资历不够么?解决了?

船员A:资历而已,可以“操作”一下的嘛,看老哥我怎么“化腐朽为神奇”,学着点。

您好,您递交的材料我们已收到,经审查,您填写的近5年水上服务资历中2017.6.17-2018.7.1在粤XX货XXXX任轮机长为虚假资历,实际水上服务资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许可。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船员A:不是吧?这种小事您通融一下呗,也没那么严重吧。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违法行为,后果可是很严重的,您且听我细细道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信息造假后果很严重!在严谨的审核流程和海事政务工作人员火眼金睛的双重加持之下,虚假信息终究难逃法网。

船员A:“偷鸡不成蚀把米”,唉,我知道了,下次一定如实申报。

同样,在办理船舶相关业务时,也需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和填写报告相关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哦!


以案为鉴

2020年8月,某船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海事执法人员在审查提交材料时发现,该船登记的所有人黄某已于2020年2月死亡,同年3月黄某的妻子龙某在明知黄某死亡的情况下,未告知登记机关有关事实,以申请人黄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该船的光船租赁和国籍登记。龙某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教育,当事人主动配合海事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良好,主动承认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办理船舶业务时隐瞒真实信息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通过案例的分析和法规的讲解,在此也再次提醒各位船企和船员朋友们,申办船舶和船员业务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报告相关信息,不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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