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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无证上船服务被行政拘留

 目前,一些船舶为节省经营成本,雇佣无证人员开船,有些船员朋友也因种种原因未持有相关证件就上船工作。而他们却没注意到,无证船员因为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自沉等水上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秩序。

      本文小编就用一个船员无证上船服务被行政拘留的典型案例,警示各船舶、广大船员朋友们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一、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2日晚,温州海事局乐清湾海事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派出“海巡07601”艇对辖区七里至大门水域开展夜间巡航巡查行动。

       2130时,执法人员发现正在乐清岐头水域航行的“生松工xx”轮存在违法嫌疑,随即对该船开展登轮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船自乐清琯头春林码头驶往玉环坎门水域,由姚某担任船长职务,自2021年2月22日到该船任船长以来已航行了1个航次,姚某及船上另外两名船员均未持有船员证书

      3月3日,温州海事局向“生松工xx”轮及其所属船务公司因雇佣无证船员上船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乐清湾海事处将无证驾驶涉事船员姚某移送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给予姚某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船员无证上船服务处罚案例,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三、特别提示

有证航行,海阔天空;无证服务,寸步难行!广大船员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图一时利益,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中,而应按照海事部门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申请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后,方可上船履行相应职务,并关注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前及时申请换证。

同时,温州海事局也将继续结合“亮剑”、“航行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船舶配员、船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聘用单位和个人存在无证上船服务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加大与海警部门执法联动,积极运用司法移交手段,保持对船员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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