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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两地水域试航通告来了!

为加强从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始发、到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船舶试航管理的通告》。

一、试航船舶所属船舶修造企业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试航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试航船舶动态监控跟踪,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二、相关单位在船舶试航前应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船舶试航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明确相关人员应变部署职责,开展必要的检查、测试和演练,并负责对试航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建立与试航船舶畅通的联系渠道,明确试航项目责任人和现场联络人各1名。

三、相关单位应在试航船舶始发前24小时,向始发地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在试航船舶抵达浙江海域前48小时,向相应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不得擅自驶入浙江海域。试航时间、试航计划、试航证书、航经水域、效用试验水域,以及试航船长或高级船员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重新申请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备案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试航船舶应在始发前通过甚高频(VHF等有效方式向始发地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报告动态。试航船舶航经桥区、VTS报告线、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试航船舶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后、开始试验前和试验结束后,应通过甚高频(VHF、电话等有效方式向效用试验水域所在地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报告动态。

五、试航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和值班值守,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按试航方案落实必要的维护、警戒等安全措施。试航船舶在通过桥区、渡运水域、狭窄弯曲航段等重点水域时,应提前备车、备锚,加强瞭望。试航船舶不得超越试航证书核定的水域航行,不得在商渔船通航密集区夜间航行,不得在浙江沿海公共航路来回穿插试航。

六、试航船舶应密切关注气象动态,做好各项防范工作。预计未来72小时内航经水域或效用试验水域有台风影响的,试航船舶不得离开始发地;试航船舶已在前往效用试验水域途中的,应选择安全水域避台;已抵达效用试验水域的,应立即驶离并前往安全水域避台

七、在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前,试航船舶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并选择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白天进行。

八、试航船舶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自救,及时联系周围船舶,并迅速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船舶及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

九、试航船舶航行、停泊、效用试验等应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纳入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

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将建立船舶试航安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加强试航船舶动态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的通报,严厉打击船舶试航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江苏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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