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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航运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具体方案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部分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违规挂靠、船舶超载、船舶配员不足以及新建改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管不到位、违规收费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治理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不安全、不公平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安全、有序的内河航运市场秩序。

二、治理范围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为:长江等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主要任务

   (一)治理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问题。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不达标专项治理。重点治理:(1)高级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企业;(2)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企业;(3)违规经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个体经营户,以及违规经营自有运力超过600总吨普通货船的个体经营户。要结合年度核查和日常检查,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所有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进行核查。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资质不达标的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及时撤销其经营资质。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及时警示或者要求其整改。按规定经营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要责令限期备案,按规定进行处罚。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及船舶的监督检查。

(二)治理船舶违规挂靠问题。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规接受船舶挂靠。重点治理:(1)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2)接受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3)接受6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对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责令经营者改正,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还应进行附加审核。对经调查核实属于挂靠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6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责令船舶所有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并对接受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水路运输船舶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以及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及时通报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三)治理船舶超载问题。

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船舶现场检查效果,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超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船舶自行减载后方可放行;对未按要求减载擅自逃逸的船舶,应上网协查,发现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放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及时通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对港口经营场所的监管,发现船舶超载装卸作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已超载船舶依法查处。对发现码头、过驳点为船舶超载装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经营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非法砂石料码头、装卸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四)治理船舶配员不足问题。

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船舶到港登轮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加强对船舶配员情况的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应覆盖所有内河营运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一致、船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航线是否符合要求、船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等。发现当事人在一年内曾因船舶配员方面的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协查通报的船舶、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及责任船员、被举报存在配员问题的船舶,应100%检查。

对发现存在配员不足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调查结论,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责任人为船员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记分。对于长江干线涉嫌无证驾驶行为的,移交长航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其他内河水域涉嫌无证驾驶行为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将配员不足船舶及所属经营者通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相关船舶和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五)治理新建改建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期间新建或重大改建完工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客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100%进行检查,对600总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船舶要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船舶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船检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理。

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号)的规定,禁止对客运船舶开展重大改建,不得为重大改建的客运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对于改建但不属于重大改建的客船,除改建部分应满足现行法规规范标准外,改建后的稳性、结构强度应不低于初始建造检验核定的稳性、结构强度指标。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客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等营运船舶的定期检验,对存在不满足技术法规的缺陷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签发或换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专项行动开始后报审的航行于长江水系、淮河水系、京杭运河的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审图部门在使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统一管理系统”的同时,还要使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布的“长江标准船型管理系统”对船舶是否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严格把关。对于不满足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燃料消耗指标、CO2排放指标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六)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各种方式向企业指定服务和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时间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自2016101日至2017930日,为期一年,分自查整改、集中整治、抽查总结等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6101日至20161231日)。各单位要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问题自查,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11日至2017731日)。各单位要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并整理形成工作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涉及长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及时录入经营人诚信信息监测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对问题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企业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综合治理。2017810日前,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将集中整治情况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其他省市报部水运局。

    (三)抽查总结阶段(201781日至930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对长江、珠江水系有关省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部水运局组织对其他省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20171020日前,各省市将本省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部水运局,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同时分别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合当地海事、船检机构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61020日前,各省市将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成员名单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部水运局,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同时分别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港航)、海事、船检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沟通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加强与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检查和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按各阶段时限要求报送有关情况。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对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专项治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务窗口、现场VHF广播、网络等媒介向船公司、船员、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同时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营造专项治理行动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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