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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浙江开展码头砂石装卸情况排查 持续时间至今年12月底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前开展水上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通知》提出开展浙江省管内河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开展省管内河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专项整治、提升水上安全监管智控水平以及提升省管内河水上应急救助能力6项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强化砂石码头监督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码头经营人开展砂石装卸情况排查,申请码头卸砂的船舶应提供所载河砂四联单(适用长江河道采砂)或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不少于15日连续航行轨迹,如无法提供上述单据证明,港口经营人应暂停装卸,并将内河船舶信息报告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

 

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对相关码头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查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码头是否按规定查验等,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码头,依法责令港区内码头经营人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海事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通知》将本次水上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2021年4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制定当地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任务职责和联络员;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启动治理。各单位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

 

2集中整治(2021 年5月至12月)

统筹推进综合治理行动。紧盯辖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督导检查,加快推进实施,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3巩固提升(2021年12月)

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经验和成果,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固化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同时,《通知》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引导四大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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