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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黄金”或面临涨价 ! 湖北黄冈发布禁止采砂通告,附举报电话

 

近日,湖北黄冈市发布2021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通告,5月1日至10月15日,黄冈市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开展为期至少4个月以上的禁止采砂行动。对此,黄冈市、鄂州市两地建筑行业人士表示,此举将导致砂料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政策

 

巴河局部实行修复性禁采

4月23日,黄冈市明确,该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巴河流域中,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2021年4月30日前,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2021年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

此外,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措施

采砂船只指定地点停靠锚固

黄冈市要求,禁采期间,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该市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对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业内

或将影响黄冈鄂州两地砂料价格

4月25日,在鄂东地区有多个楼盘的投资商朱先生介绍,砂子价格从2016年开始涨价,2019年,砂子价格从过去80元左右每吨,上涨至120元每吨,再从2019年120元每吨上涨至目前的166元每吨。

“砂、石、钢筋是建筑行业三大主要材料,过去很多建筑商都在黄冈购买河砂。”朱老板说,现在黄冈全面禁采,作为建筑行业主要材料的河砂价格有可能继续上涨。

鄂州市住建局建筑业市场监管科负责人郑刚说,黄冈流域面积大,河砂资源分布广泛,鄂州、黄冈一些本地建筑商倾向选择黄冈优质的河砂。

“前段时间,住建部门对鄂州商砼等混泥土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商砼企业河砂供应严重不足,且没有储备。本次黄冈全域河道禁止采砂近半年,或将使得建筑行业河砂供应更加紧张。”郑刚说。

 

以下为通知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15〕2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三、2021年4月30日前,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2021年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我市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四、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五、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和湖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0713-8113815。

 

来源: 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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