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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白”盗采海砂,受贿、伪造港建费公章、伪造舱单!3人获刑!首犯7年半!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等3人涉“假舱单”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崇明海事局报案称,在核查船舶进出港信息时,发现有人使用疑似伪造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

 

2019年5月,马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其中,马某、田某龙、王某三人均被当地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随后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据马某交代,他曾是某地方海事局工作人员,之前有过为运沙船私盖公章的前科。之后,马某便招揽专门的代理,干起了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买卖。

 

2020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111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等,数罪并罚,判处:

 

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

 

田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马某未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481082元,田某龙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99583.5元,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田某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0元,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630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下半年起,因在台湾海峡、福建沿海水域运输海砂船舶无法在当地海事部门办理到正规签证,部分船东企图获取伪造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办理船舶虚假进出港报告业务,以此洗白非法开采的海砂。

 

马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累计收取他人3543667元,将辖区泊位、集中整治行动、船舶协查等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并为其办理船舶虚假签证、进出港报告业务中谋取利益。

 

2017年4月起,马某找到制刻假印章者,先后制刻了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公司印章多枚,伪造舱单214份,再搜集需要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的客户,将这些船舶载运货物舱单交给他们,每一张舱单的利益甚至高达几万。

 

另查明,马某在李某浩合作办理虚假进出港报告业务期间,获取非法所得208万余元。

 

2020年11月30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马某、田某龙、王某犯受贿罪、马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但对马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行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的事实未予认定,且没有对该违法所得判决追缴,认定事实和判决有遗漏,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应追缴上诉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8万元,上缴国库。

 

对于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仍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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