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办的马某某等50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当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4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量罚金。
2018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多台非法采砂泵泵主达成合伙采砂协议,在长江铜陵段水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同实施非法采砂活动,同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联系运砂船舶,并对公安、海事、水务等水上执法单位进行望风盯梢,形成了“盗-运-销”一条龙的非法采砂犯罪链条。
经公安机关近8个月的侦查查明,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铜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作案28起,共计盗采江砂近10万吨,涉案金额高达265万余元。经法院开庭审理,5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9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因在禁采区内多次盗采江砂,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相关被告人被依法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20余万元,并要求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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