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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疫情之下处理租船合同项下的迟延风险

 

虽然有效疫苗即将成功面试为全人类抗击新冠疫情带来曙光,但毫无疑问此次疫情大流行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复杂多变的政府监管在地方与国家、区域与国际层面上,都深刻影响着全球货物、旅客和船员流转的速度和效率。

 

欧洲海事安全局(EMSA)在其2020年9月的报告中提到,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各国港口有数量空前的锚泊及排队等待卸货的船舶。EMSA的数据还显示,航运业某些部门相比于其他部门受到更大的冲击。对比2019 年及 2020年特殊类型船舶使用量,邮轮大幅下挫91%,客船下挫36%,汽车运输船下挫25%。另一方面,油轮(3%)、化学品船(3%)及散货船(3%)使用量平均跌幅较小,所有类型船舶使用量平均跌幅则为11%。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犹在,但贸易未曾止步,商用船舶、港口及其他海事部门也需持续运营,这增强了航运身为重要行业的应变能力及全球影响力。

 

但即使有相应的应变能力,因社交距离、隔离、活动限制及削减成本所暴露的新冠疫情及随之锐减劳动力的根本弊端,船东和贸易商在港口及海上都面临着持续的运营压力。这也引发了定期和航次租船合同下,何方当事人对该影响及迟延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通常的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有依承租人的指示,按港口间常规路线尽最大可能或合理速遣的义务。同样,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必须在不延误或偏离正常航线的情况下履行航次。一旦船舶抵港,那么船东、租家和贸易商共同面临的问题包括:租金、船员健康、防疫及隔离。本文是作者根据过去一段时间协助客户处理定期和航次租船合同下由于迟延而引发的纠纷的经验总结。

 

一般而言,如船舶在抵港或离港时发生迟延,除非迟延与船舶或船员相关,否则承租人应就使用船舶继续支付租金。换句话说,除非迟延事件符合合同停租条款的要求,否则租金将会在迟延期间持续产生。停租条款千差万别,停租事件不仅包括船舶运营事件,也包括船员事件。

 

船舶是否因检疫隔离而停租取决于停租条款的范围。在没有具体检疫隔离条款的情况下,船舶按承租人的指示停靠港口并因此被隔离,那么该船舶大概率仍处于承租状态,承租人也就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同理,如果船舶随后被禁止靠泊或在下一个或后续港口发生迟延,承租人也同样应该继续支付租金。

 

然而,如果检疫隔离(及任何后续迟延)涉及船东责任 (如船员轮换或受感染船员需要接受治疗),承租人可依照普遍存在于诸多标准期租合同中的停租条款,例如Shelltime 4格式第21 (a) (i)条 中的“配员不足”规定,主张船舶停租。但这项停租主张能否成功,取决于受感染船员的数量,而衡量标准是船舶是否能在排除受感染船员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所要求的服务。如果船舶能够继续执行所要求的服务,且并未造成时间损失,那么船舶将继续处于承租状态。

 

Shelltime 4 格式第 21 (a) (iv)条还规定,在未获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或指示的情况下,因船员与受感染地区陆上人员接触导致隔离而造成时间损失,那么船舶在此期间就要停租。然而,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如船员因履行承租人指示而直接受到感染,鉴于停租事件是由承租人自身造成的,那么承租人大概率就不能依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件将船舶停租,亦即船舶仍处于承租状态。同样的,在免检疫许可迟延的情况下,如果该迟延与船舶所承担的航次相关,那么船舶仍处于承租状态。但如果该迟延与船员健康相关,那么船舶可能会被停租。

 

在航次租船中,除非有隔离检疫的特别规定,那么一般的装卸时间计算方法则适用于船舶因为隔离检疫而遭受的时间损失。如船舶未处于承租人支配且装货准备就绪状态,那么装卸时间将不会起算。例如,根据Asbatankvoy格式第17条和ExxonMobilVoy 2012格式第23条,如果承租人命令船舶前往已知要求检疫的港口,检疫期间将计入装卸时间/滞期费。另一方面,如果检疫要求是在承租人指定港口后宣布的,检疫期间将不计入装卸时间,迟延风险由船东承担。鉴于目前港口形势复杂多变,船东、承租人和贸易商须持续关注所从事贸易港口的情况。

 

船东亦须谨记,在并入“不论通过检疫与否”条款(WIFPON – 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时,获发免检疫许可并不是递交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为递交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船舶仍需各方面准备就绪并由承租人支配。因此,如存在检疫或其他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港口限制禁止船舶靠泊,船舶装卸准备无法就绪。在这种情况下,WIFPON条款并不能为船东提供预期的保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依旧是无效的。

 

从表面上看,当船员生病时船舶可能会绕航,因为无论是在航次还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该事件对船舶继续航行构成风险。如因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而有必要偏离合约下航程,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因绕航而返航所花费或损失的时间将构成停租。在一些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中还规定,船舶可以自主绕航以救助人命。然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感染的船员可能需要病情足够严重才能要求立即上岸。如可以依相关规定绕航,船东需详细记录船员症状及事件进展以证明绕航的合理性,并确保船员在船上接受适当的治疗,将风险最小化。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准备工作是管理迟延风险的关键。对于在疫情之前签订的合同,缔约方必须了解自己在现有租船合同条款下的地位。对于新订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新冠肺炎相关风险的责任分配。最后,缔约方必须明白,并非所有迟延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如恶劣天气或港口拥堵。在证明和准备索赔时,须明确造成迟延的真正或直接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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