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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检验发展沿革

 


中华民族自古伴水而居,造船与水运历史悠久,而水上运输的高风险性,使人们逐渐重视船舶本身的安全性,我国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并逐步融入船舶建造、检修以及日常查验中。从商周时代官船的“五覆五反”,到汉唐时代民船的“量船算缗”,再到明清时代漕船的“九验之法”,无不体现了前人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智慧与传承。而近代中国,随着航权的丧失,船舶检验发展也几近停滞。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船舶检验事业逐步走上正轨,在助推航运造船发展、保障水上安全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快速发展。新中国船检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章立制,开创船检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先后接管了国民政府的航政机构,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建立起新中国的航务、港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承担起当地的船舶检验工作。为适应我国造船、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交通部于1951年召开的全国航务会议上提出成立船舶登记局。经过几年筹备,1956年8月船舶登记局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船舶检验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机动渔船检验业务由交通主管部门兼管,1957年,交通部与水产部协商,将渔船的检丈、登记管理移交水产部门办理。

1958年8月,船舶登记局更名为船舶检验局,对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同年10月,交通部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验船工作会议,明确了沿海大港、长江干线、沿海中小港和各内河港口的船检机构体制及分工。据此,交通部将上海、广州、大连、天津、 青岛五大港口验船部门改为船舶检验局办事处,同时设立船舶检验局长江区办事处。各办事处的业务归船舶检验局领导,行政仍属当地港务或航务机构管理。船舶登记局负责对入级船舶,以及非入级的铁驳船、专用船、隶属中央管辖港口的船舶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航运厅)负责对地方管辖港口的船舶,以及木帆船、木质驳船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各省、市级船检机构业务工作受船舶检验局指导。自此,形成了船舶检验局对直属船检机构业务领导、对地方船检机构业务指导的管理关系。196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明确了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船用产品和材料执行监督检验。


 

1959年,船舶检验局以苏联规范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首次编制并公布了11本海船规范。之后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不断得到修订、补充,形成了我国船舶检验的法规制度体系。从建国初期小型船舶、木质船舶检验,到50年代中期千吨级船舶检验,再到60年代万吨级船舶、入级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在较短的时期内船舶检验机构在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1966年“文革”爆发,船检部门受到冲击,检验工作一度被削弱,但是,在1970年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后,船检部门立即予以贯彻,抓紧整顿船检工作秩序。特别是1973年我国恢复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合法席位以后,船检部门努力提高检验技术和检验管理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使船检工作逐步走出了低谷。


二、发展壮大,打造船检品牌


1978年,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船舶检验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79年,交通部、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文,明确水产总局的渔船检验工作对外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分局”名称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内的渔船检验机构行政上受各级水产局的领导,业务上由渔船分局领导。1981年,交通部决定将船舶检验局由职能局变为全能局,部直属沿海港、航单位的船检部门和原隶属长江航政管理局的船检部门由之前的船舶检验局业务领导改为直接领导。1982年,交通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地方验船工作会议,讨论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措施与办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对地方船检机构进行整合,逐步建立起省、地(市)、县的船舶检验处、所、站三级管理体制,统一机构名称,有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质量逐步提高。


船舶检验局于1978年开始对我国出口远洋货船开展建造入级检验;同年开始对船运货物集装箱开展制造检验;1979年开始对国外生产的船用产品开展产品检验;1980年开始与外国船级社合作对出口船舶开展联合建造检验。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兴起,自1980年开始,船舶检验局陆续出台了海上石油平台检验规则、规程,并于1981年开始对浮式储油装置进行建造检验,于1982年开始对海上固定平台进行建造检验。1986年,为了与国际接轨,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设立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船舶检验局履行船舶安全监督职责,中国船级社属于公益团体,承办国内外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检验、公证检验,接受中国和外国政府授权代行法定检验。1988年,中国船级社加入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994年,中国船级社最高船级符号被纳入伦敦保险商协会的船级条款。

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各级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定地位,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应我国国情。两部条例的颁布为我国船舶检验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船舶检验局不断加强对地方船检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统筹地方船检机构和直属船检机构发展,打造中国船检(ZC)品牌。


三、深化改革,推进船检高质量发展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交通部实施水监船检体制改革。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承担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等职能。中国船级社作为社团组织,承担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具体检验业务。随着船舶检验局的撤并,1999年原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继续履行渔船检验管理职能。


 交通部海事局(2008年改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后,作为船舶检验主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以加强行业管理,包括:对各级船检机构开展资质认可,以提高其检验与管理能力;相继建立起验船师适任考试和注册验船师制度,推行验船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发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检验流程;制定外国验船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其在我国境内的检验行为;加强检验辅助机构管理,建立并完善检修程序;针对船舶检验质量存在的问题,开展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针对低质量船的问题,深入持续地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加强船检文化建设,推进长效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航运造船业的飞速发展,造船质量不断提高,船队规模不断扩大,中国船检的实力也在不断提升。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地方船检机构、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登记船舶艘数、总吨位、平均吨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船队船舶类型、船龄结构、船舶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升。1980年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地方船检机构和渔检机构检验船舶总吨分别为1060、900和70万总吨,至2017年分别达到3200、10906和912万总吨。1980年全国验船人员仅2千余人,至2017年达到1万3千多人。 

2018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开始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经过一段时间摸索与磨合,本次渔检转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如何将渔检工作与海事船检工作有机融合,实现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新形势下船舶检验管理与船舶检验制度体系研究等一系列工作,积极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意见出台,相信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船检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船检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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