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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滞留+罚款!

 

82日,张家港海事局查处一起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行为。

当日下午,张家港锦丰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锚泊船“宝瑞XX”轮实施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柜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存在生活污水偷排的嫌疑。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使用情况展开详细检查,发现该船舷外排出阀门已被海事管理机构铅封,但舷外排出阀门的螺丝存在松动痕迹,疑似被拆开过,这引起了执法人员高度警觉。

经详细调查获知,该轮船主为方便排污,拆开阀门中心螺丝,打开阀门后将阀门手轮复位,制造生活污水直排阀关闭的假象。

经全面调查取证,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事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该局将按照船舶污水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要求,对生活污水、垃圾违规排放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障辖区水域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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