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第83号)(以下简称83号公告)全面实施的关键年。按照“全面履职、加强服务、确保质量、加快实施”的工作方针,结合当前第四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实际,3月11日至12日,中国船级社(CCS)浙江分社舟山办事处傅斌副主任率领办事处审核员对岱山县蓬莱客运轮船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映华03”轮和高速客船“仙洲5”轮进行了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NSMC)的初次审核,审核组对两艘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现场审核,签发了国内安全管理证书。这也是CCS落实交通运输部83号公告,该地区对第四批船舶实施审核的首艘船舶。
那么,83号公告生效适用的第四批船舶都有哪些?取得证书的期限?审核发证的流程又是怎样的?以及在审核发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又有哪些?别急,让小编一一给您解答!(1)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2)沿海150总吨以下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3)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的油船。(4)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各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拓宽实施范围的宣贯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抓紧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相关船舶和公司持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要加大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写的指导力度,要求公司依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编写体系文件,做到体系简化、直观、易执行。内河生效的船舶是“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航运公司针对此类船舶需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上述船舶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长江汇可为相关船舶及公司提供“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工作的代办服务,与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合作,依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船舶或公司自身实际编写体系文件。如有需要,请各位船员以及船公司直接联系长江汇工作人员,对接具体事项。 上述适用的船舶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有“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取得“安全管理证书”(N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DOC——符合证明(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持有),公司经初次审核,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NSM 规则要求,公司将获得全期DOC。NSMC——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适用船舶需持有该证书),在船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持有有效的DOC前提下,船舶才能够申请NSMC证书。船舶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其安全管理符合公司批准的安全管理体系(SMS),并满足NSM规则要求时,船舶将获得全期NS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