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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生活污水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禁入安徽省通航水域

 

安徽省全面推进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


日前,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全面推进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同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严禁生活污水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进入我省通航水域。对按时完成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运输船舶,省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着力提升我省船舶水污染防治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于5月22日印发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安徽省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通知》,全面推进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范围要求、资金补助、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目标任务

要求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100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任务。同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严禁生活污水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进入我省通航水域。

  (二)范围要求

对未加装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安徽省籍100至400总吨运输船舶实施改造。其中100至300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5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300至400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75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同时规定,对以前已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且检验合格的安徽省籍100至400总吨运输船舶,视为完成本次改造任务。

  (三)资金补助

对按时完成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运输船舶,省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100至300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15万元;300至400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25万元。
2.补助方式。补助资金由省市共同分担,省级、市级财政各承担50%,采取先改造后补助的方式,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年度预算安排,各市要确保市级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3.资金清算。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于2021年1月31日前,编制补助资金清算表,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强化资金管理;三要完善管理制度;四要做好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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