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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与保赔险权益转让的对比

 

通常在船舶设置抵押权后,抵押权人一般会坚持要求抵押人将保险的权益全部转让。因为绝大多数的船舶融资采用的是单船公司的融资模式,抵押权人所能追索的权益基本与融资标的(即船舶)有关。抵押权人希望能控制融资项目所有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更希望在发生融资违约事项后,负有现金支出义务的一方(即保险人)在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或主张权利时,能够不受其他的保险索赔人的干预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

 

总体而言,无论是船舶险还是保赔险,其保险权益转让的步骤和流程基本相同。首先,船舶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的律师行会向其船舶投保的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发出保险权益转让书;其次,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分别提供保险承诺函,并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并入保险证书中。抵押权人发出的保险权益转让书的格式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细节之处有所不同。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出具的保险承诺函和并入保险证书中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非常不同。

 

 

保险权益转让书

 

船舶险

 

船舶何时设置抵押权,并特此通知该船的所有保险人,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加入该船的保单中,并知悉该船于何时设置船舶抵押权。但是船舶险保险人的赔款流程需根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约定,按照相应约定进行赔付。

 

1. 约定当发生任何形式的船舶全损下的案件赔付时,船舶险保险人将根据抵押权人的意见,将赔款支付给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人,在没有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时,不得安排赔付;

 

2. 约定当发生任何形式的船舶全损下的案件赔付时,超出一定约定金额时,需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人;

 

3. 约定当发生任何形式的船舶全损下的案件赔付时,低于或者等于一定约定金额时,需赔付给船舶抵押人或其指定的人,除非船舶险保险人提前收到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因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义务要求,则赔款将赔付给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人。

 

保赔险

 

船舶何时设置抵押权,并特此通知该船的所有保险人,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加进该船的保单中,并知悉该船于何时设置船舶抵押权。

 

对比分析

 

对比上述措辞,可以发现对于保赔协会的通知只是简单的告知该船设置了船舶抵押权,而对于船舶险保险人的通知则增加了对船舶全损和超过一定金额的赔付时需要直接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的要求,可见这是船舶抵押权人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保险承诺函

船舶险

 

简言之,船舶险的保险承诺函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确认以船东为被保险人的船舶险起保有效,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且考虑到抵押权人认可船东指定的船舶保险人,则该船保险人将承担如下义务:1. 将抵押权人要求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的始终并入保单;2. 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始终作为附件;3. 将保险权益转让书始终作为保单附件;4. 如果停止保险(包括并不限于因拖欠保费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缘由)将及时通知抵押权人;5. 如果保险到期前30日收到抵押权人的来函询问,可在收到询问14日内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保险是否续保,如果已续保,续保的细节;6. 船队条款要求船队中的各船之间就保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船舶保险人同意,抵押船舶单算,会受其他船舶保费未付连累,如果要求,可以单独为抵押船舶签发保单;7. 向船东发放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8. 如果收到抵押权人的来函询问可及时告知保费的支付情况。

 

其次,撤销保险前30天的期限(战争险7天期限)通知抵押权人撤销保险,抵押权人可以考虑支付未付会费使得保险持续或恢复。

 

最后,保险条款中的自动终止保险条款是首要条款,将优先于保险承诺函。不管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如何规定,除非直到船舶保险人收到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明确反对,否则船舶保险人有权为船舶因碰撞、施救出具担保,以防船舶被扣押。

 

保赔险

 

保赔协会注意到船东(抵押人)已接受上述船舶的保赔险保险权益转让,但是就保赔协会的利益而言,保赔协会经理部不同意该保险权益的转让(一般协会条款规定,不允许保赔险权益转让),但是同意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并入保赔险入会证书。保赔协会确认抵押船舶依据入会证书上列明的保险条件在保赔协会投保了保赔保险,鉴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船舶在保赔协会投保或继续在保赔协会投保,保赔协会确认:1. 船东,即抵押船舶的被保险人将不会因为保险权益转让而丧失保赔协会的保险保障;2. 尽管上述船舶已抵押于抵押权人,并且保赔协会并未得到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支付其所有到期会费的保证或担保,但船东并不会因此丧失保赔协会的保险保障;3. 损失赔偿(支付)条款的内容。

 

除非或直到收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反对意见,保赔协会有权为防止船舶被扣押出具担保。

 

保赔协会保证:当保赔协会依据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船东发出停止上述船舶的保险时通知抵押权人;当船东未及时付清所欠保赔协会的应付会费而保赔协会欲撤销上述船舶的保险时提前14天向抵押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当船舶停止保险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比分析

 

对比上述措辞,可以发现船舶险保险人对于抵押权人的承诺远比保赔协会要详细,船舶险的保险情况要充分地披露给船舶抵押权人。同时船舶险保险人是同意保险权益转让的,但是保赔协会是不同意保险权益转让,只是愿意作出某些特定的保险承诺,以帮助船舶抵押权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撤销保险提前通知的时间也不同,究其原因,是因为船舶险的保险标的与抵押权人的融资标的相同,即为船舶本身,因此船舶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权益,而保赔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只是对抵押权人的权益有着间接性的保障,因此才会出现上述不同。

 

损失赔偿(支付)条款

 

船舶险

 

船舶险项下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是约定,船舶保险人已接到抵押权人关于船舶设置抵押权的通知,并明示接受船舶保险权益转让之事实。同时充分了解并承诺任何形式的船舶全损下的案件赔款,将根据抵押权人的意见,赔付给抵押权人,赔付金额以抵押金额为上限。

 

其他船舶险下的赔付,在此约定下,除非船舶险保险人提前收到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因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义务要求,则所有案件的赔款将按照下列赔付方式直接赔付给船舶抵押人。

 

1. 约定扣除船舶险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不超过某一美元金额或其等值其他币种金额的赔款(包括赔付给各保险人的累积赔款),将直接赔付给船东,即船舶抵押人;

 

2. 约定扣除船舶险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不超过某一美元金额或其等值其他币种金额的赔款(包括赔付给各保险人的累积赔款),将直接赔付给船东。假如船舶抵押人需要使用该项赔款专项用于船舶维修,并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使得抵押船舶能够恢复案件发生前的状况和状态。

 

保赔险

 

保赔险项下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是约定,保赔协会将赔付的任何有关船东责任的赔款和费用均支付给船东(抵押人)或其指定的人。除非抵押权人提前书面通知,因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义务要求,保赔协会则会将赔款支付给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但在收到抵押权人书面通知的两天内,保赔协会不承担违反该项义务的任何责任。

 

除非或直到收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反对意见,保赔协会有权为防止船舶被扣押出具担保。

 

对比分析

 

通过上述对船舶抵押权设置时的各项文件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船舶险对于抵押权人的保障是直接保障,因为一旦船舶出现全损或者大额的赔付时,抵押权人的利益将会面临严重的威胁。一方面,导致船东无法获得预期的收入来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抵押权人通过船舶抵押获得的资产保障计划全部或者部分落空。因此其要求保险人将约定金额的大额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专项用于船舶维修,以防止保险赔款被挪用或者落空。而保赔险则是对于抵押权人的间接保障,其承保的主要是针对三方的赔偿责任,而非对船东自身的赔偿。因此只有在船东违反了融资合同的义务下,并提前书面通知保赔协会时,保赔协会才会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

 

结论

 

综上所述,在船舶抵押权设置时,虽然抵押权人同时通知两大保险人,抵押权人对不同保险人的要求也不同,但不同保险人所作出的承诺、保障的本质和保障的力度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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