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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劣天气下江阴海事局辖区船舶禁航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船舶: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13)》《长江干线恶性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规定,江阴海事局决定自2020年1月至10月,开展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 船队拖带禁限航管理要求

 

船队应综合考虑拖船船型、吨位、主机功率、操纵性能以及技术状况、航区等级、水文、气象、航道尺度、通航建筑物、跨越、穿越长江干线航道和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通航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方式和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禁止主机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禁止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禁止驳船总数超过10艘或总长超过250m的吊拖船队航行;

 

禁止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二、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客船(不包括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渡船: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开航;

 

其他船舶: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三、大风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

 

船舶应当在当地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以下简称“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海轮靠离泊作业暂停;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五)客船: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不得航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航经水域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应当及早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不得航经该水域;

 

(六)其他船舶:应当充分考虑航经水域的风力情况,综合船舶稳性、抗风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抗风措施。

 

 

四、江阴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

 

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拟通过桥梁设计通航净空高度,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淌航、并绑航行、掉头、横越、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等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桥区水域: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

 

五、船舶最高和最低航速限制性规定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船舶于长江江阴段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推荐航路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六、其他船舶禁限航管理要求

 

船舶吃水超过公布的最大吃水限制的,禁止通过;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在渡运水域禁止追越;

 

试航船舶未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开展船舶试航活动;

 

600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禁止夜航(4-10月当日2000时至次日0500时、11月至次年3月当日1900时至次日0600时的航行);

 

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禁止进入长江航行;

 

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禁限航规定。

 

特此通告!

 

                         江阴海事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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