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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9月1日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

“11规则”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称“11规则” ),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办法》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第9号)。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0号令)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1号令),原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章节和内容被删除。为做好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衔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原2015年《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章“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为基础,吸收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要求,落实了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细化了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海事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同时《实施细则》兼顾了海事工作实际,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并做了进一步简化。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使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内河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制作,并在辖区内做好宣贯工作。

二、对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7〕478 号)同时废止。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以下称《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以前的八章58条,精简到七章37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在船舶安全自查、动态监控、车辆装载等方面,对滚装船舶及其经营人和管理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新规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实施,加强清洁能源在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推广。航行于雄安新区水域的小型船舶将全面使清洁能源,积极发挥导向和引领作用。

《技术规则》规定,内河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可使用液化石油气(LPG)舷外挂机。在此次修订中,《技术规则》对LPG动力船舶运营管理、发动机和系统以及消防系统等均作了系统规范的技术要求。同时,《技术规则》补充修订了酸性铅板型电池、碱性镍板型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技术标准和纯电池动力船舶附加要求,为在我国内河水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技术基础。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电子版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纸质版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联系电话:010-64981400)。

 

《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电子版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纸质版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联系电话:010-64981400)。

 

长江海事辖区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加强长江干线航行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海事局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9月1日起,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国际公约方面

MARPOL附则VI修正案:排放控制区以及滚装货船和客滚船要求达到的EEDI

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将第13.5.3条的“本条规定第6段所述排放控制区”修改为“NOx排放控制区”("NOx Tier III emission control area");对滚装货船和客滚船的基准线参数值作了调整,特别是对于17000DWT以上的滚装货船和10000DWT以上的客滚船制订分段基准线(将其基准线设立为常值),从Phase 2 阶段(2020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但请各主管机关考虑在此之前提前实施。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GT≥400的滚装货船和客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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