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精神,自2019年6月1日起,长江海事局正式履行授权范围内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和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长江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负责。
二、
行政相对人根据《长江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向船籍港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业务,主要有在线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办理方式。鼓励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http://csp.msa.gov.cn)进行在线申请,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如采取书面申请方式,纸质材料应现场递交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行政相对人应按照《船舶执照核发服务指南》、《船舶识别码核发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以上服务指南可在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
三、
2016年12月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过期视为无效证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
对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前已提交的无线电业务由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继续办理,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自6月1日起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执照有效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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