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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在天津出台 明确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

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7月2日下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等参加会议。

据了解,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

《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指出,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

港口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比如,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据了解,天津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属于全国首创,在兄弟省市中尚无先例。

《规则》的出台,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政策,切实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动《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实施工作,为营造天津港口岸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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