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完整性核查
1.在船舶动态系统中对船舶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确定船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船舶进港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号码(如无,提供服务簿号码)(预计5月上线,具体执行日期以相应通知为准);
船员解职信息:于本港本航次解职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号码(如无,提供服务簿号码)和解职日期(预计5月上线,具体执行日期以相应通知为准);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3.出港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适任证书号码(如无,提供服务簿号码)(预计5月上线,具体执行日期以相应通知为准);
船员任职信息:于本港本航次任职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号码(如无,提供服务簿号码)和任职日期(预计5月上线,具体执行日期以相应通知为准);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4.核查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是否重新办理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二、报告及时性核查
1.按下述标准核查船舶报告及时情况。
船舶应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出港报告包括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等三种情形;进港报告包括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或港外作业点或海上作业平台等三种情形。
三、固定航线船舶报告情况核查
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进出港报告的信息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至本一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和客货载运信息。
2.重点核查船舶报告是否每天进行报告,船舶载运客货量、航次数是否按规定录入。
四、特殊报告情况核查
1.核查船舶因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的是否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2.核查拖驳在中途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是否按要求办理了进出港报告。
3.核查拖带运输船组中被拖船进出港信息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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