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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段水上过驳严格限制过驳货种和船舶各类,不得从事砂石以外货种过驳

近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关于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巩固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工作成效,做好201820203年过渡期内水上临时过驳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为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20175月,省政府部署开展了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整治工作启动以来,部、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现场指导;省整治办实行集中办公,全程协调整治工作,并做好督促指导;沿江各市政府及交通(港口)、海事、公安、航道等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累计开展联合执法和安全维稳行动1108次,共出动执法船艇10386次,执法车辆4285台次,执法人员41219人次。

过驳专项整治推进:

   据排查统计,江苏全省长江干线及通江河口(第一道船闸或水闸以外)水上过驳浮吊686艘,主要分布在沿江822处水上过驳点。其中,从事内河砂石过驳浮吊629艘,从事海轮过驳浮吊57艘。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整合保留338艘允许三年过渡期继续经营。其中,333艘浮吊分别安置在7个规范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5艘浮吊因应急救援、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予以保留。

    在有序推进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建立水上过驳长效监管机制。为做好三年过渡期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工作,现已起草了《江苏省长江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不仅对过驳区经营管理单位、浮吊业主、作业船舶、配套船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还清晰明确交通(港口)、海事、长航公安等部门在水上过驳监管的职责。

 

最新进展:

近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关于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部、省将联合加强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监督管理,港口主管部门将过驳区内过驳作业纳入港口经营范围,履行经营秩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长航局系统履行过驳区水上安全、船舶防污染、水上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

 

全面落实过驳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过驳区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经营秩序等主体责任;浮吊业主按规定配合船员和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并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生产作业规程。切实规范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备管理行为,加强过驳市场管理,严格限制过驳货种和船舶各类,不得从事砂石以外货种过驳。

目前,长江江苏段设置水上临时过驳区7个,暂保留338艘过驳浮吊,作业货种仅限为砂石。

 

另据悉,328日下午,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共管水域海事联合监管点正式成立。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于2018310日建成并通过验收,是长江江苏段保留的7个过驳区中唯一一个新规划建设的水上过驳区,该过驳区将着眼于高起点、高标准,主动介入,努力打造江苏辖区过驳区管理“新标杆”

 

最后:

下一步,我省将加强水上临时过驳区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过驳作业行为,逐步淘汰水上过驳,建立作业浮吊退出机制,统筹谋划三年后过驳作业“弃水上岸”工作,确保2020年底长江江苏段全面取缔水上过驳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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