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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有新政


20181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其中对启运港、经停港和离境港等作了新的规定,对外贸企业产生一定的利好。

1、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启运港、经停港和离境港的界定

启运港: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离境港: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3、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界定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4、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5、评价

启运港退税政策推行了不少年,产生的效果有限。海关的监管有难处,相应的监管又不能放手(因为市场的投机行为防不胜防),造成政策的实际效果有限。启运港退税的核心,是打一个退税的时间差,从而对出口企业有利。不过,如果,相应的程序繁琐,这个时间差可能就没有设想的那么有优势,产生的效果就十分有限。而且,港口有限、船舶有限,这些都是限制此项政策效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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