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金马云物流网站

在线客服

400-828-9559

很高兴为您服务!

在线咨询 微信关注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航运信息 >> 交通部、财政部: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为切实做好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相关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好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新建未完工船舶统计报送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对于新建海船,确已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报送材料包括《新建海船未完工名录》(附件16)和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相应船舶开工证明。 


  对于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和改建LNG动力示范船,确已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改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报送材料包括《新建内河示范船和改建LNG动力示范船未完工名录》(附件17)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船舶开工证明。 


  二、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一)清算范围。 
  1.中央财政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资金,包括2017年预拨各省(区、市)的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及2014—2016年预拨资金清算后剩余资金。对应船舶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拆解、新建,并按规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2.中央财政用于内河船舶拆解、改造、新建的资金,即财建〔2017〕784号、财建〔2017〕785号文已清算并调剂后剩余的2014—2016年预拨各省(区、市)、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的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对应船舶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拆解、改造或新建,并按规定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核准(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使用中央财政拨付各省(市)补助资金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公司补助资金的由集团公司核准)。对于2014—2016年清算时完成拆解、改造或新建,但无法判断是否合规的船舶,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应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实,材料齐全且确实符合补助条件的可继续清算,并填写相应附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已经发放补助资金的应按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二)清算依据。 
  清算工作主要是对拆解、改造、新建船舶申请补助条件的符合性和补助金额计算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有关文件依据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 
  2.《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 
  3.《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 
  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海船和内河船部分)的通知》(财建〔2017〕376号); 
  5.《财政部关于2014—2016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有关清算事项的通知》(财建〔2017〕784号); 
  6.《财政部关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2016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有关清算事项的通知》(财建〔2017〕785号); 
  7.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材料。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建〔2016〕878号和财建〔2015〕977号文件要求,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2018年3月底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也应按上述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应先经所在地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其中涉及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按船舶经营范围,分别抄送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清算报告应包括2017年中央财政预拨和2014—2016年预拨资金清算后剩余资金金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拆解、改造、新建船舶应补助的中央资金金额,此次清算后资金剩余或缺口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清算材料应包括: 
  1.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核准的每艘船舶补助(资金)申请表(纸质材料);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每艘拆解、改造或新建船舶完工报告书(纸质材料,海船只需提供拆解完工报告书); 
  3.符合清算条件的拆解、改造、新建船舶明细表,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填报附件1,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填报附件2—10(附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4.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书面材料); 
  5.其他必要的补充证明纸质材料。 


  三、关于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一)清算范围。 
  中央财政2010—2013年预拨各省(区、市)用于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补贴资金。船舶应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完成拆解、改造,并按规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清算依据。 
  有关文件依据如下: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 
  2.《财政部关于预拨2010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278号); 
  3.《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385号); 
  4.《财政部关于预拨2012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67号); 
  5.《财政部关于预拨2012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第二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356号); 
  6.《财政部关于预拨2013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628号)。 
  7.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材料。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底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清算报告应包括清算期内中央财政分年度预拨的补贴资金金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拆解、改造船舶应补助的中央资金金额,预拨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清算材料应包括: 
  1.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的每艘船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申请表》(纸质材料);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每艘拆解、改造船舶的《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纸质材料); 
  3.符合清算条件的拆解、改造船舶明细表,相应填报附件11—15(附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4.其他必要的补充证明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金清算的组织实施工作,针对此前清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船舶所有权注销日期准确计算拆解船舶报废船龄或提前报废年限,确保报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一船一档”的原则,完善拆解、改造或新建船舶原始档案并将档案集中存放。中国船级社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认真核查有关船舶的开工新建情况,严格出具开工证明。对审核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2014—2016年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清算确认的补助金额计算错误、不符合补助条件以及清算资料无法判断是否合规的船舶,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于2018年3月19日前将内河船信息书面反馈给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2014—2016年海船和黑龙江省内河船报废更新补助资金计算错误和不符合补助条件船舶信息见附件18—19。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已经发放补助资金的,应按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对补助资金计算错误的,应予收回多发金额或补发少发资金。 
  (四)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严格按照要求,负责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内河船资金清算报告、清算材料做好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于2018年5月底前将审核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联系人:张同戌、段超,电话:010-65292657、65292744,传真:010-65292675,邮箱:sysgnc@mot.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人:宋佳益,电话:010-68553092,传真:010-68552895。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联系人:郭路,电话:027-82763732,传真:027-82763745,邮箱:chjcxb@163.com。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联系人:刘文韬,电话:020-83315868,传真:020-83315928,邮箱:liuwt@zjhw.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微信平台二维码

  • 金马云物流App下载二维码

  • 下载金马云物流APP

服务热线:
  • 物流部:0523-89161268
  • 船舶部:0523-84900380
  • 安全部:0523-84986522
  • 保险代理部:0523-81163323
  • SMS办公室:0523-84985980
  • 3G值班电话:1516105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