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对船舶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1日8时2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宁段***下游150米航段处巡查时,发现“皖正航***船”在***海宁段***下游150米航段处交通管制区内由东向西上行,执法人员要求该船船员杨某出示水上交通管制区通行许可证,杨某未能出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杨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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