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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开航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被罚15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9时15分,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水上执法人员在如海运河巨业码头水域附近例行巡航时发现,某船舶开航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某船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当事船长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该船舶开航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当事人裴某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蚌埠市江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某船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需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两年。

对开船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船舶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航运公司管理不到位、船员履职疏忽所致。船舶开航前自查主要要求责任船员对船舶航行、消防、救生、主机动力设备进行自查,确保货物装载、系固符合要求,系泊设备状态良好。

同时,航运公司也应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船舶按照规定有效开展开航前自查有助于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航行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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