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金马云物流网站

在线客服

400-828-9559

很高兴为您服务!

在线咨询 微信关注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航运信息 >> 江船入海翻沉,挂靠公司不服海事局处罚? 法院:驳回起诉

江船入海翻沉,挂靠公司不服海事局处罚? 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21日8时10分许,“苏X货88888”轮在黄海中部海域翻扣,造成船上2人死亡、2人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登记所有人为X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个人。青岛海事局经调查认为,此事故是一起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导致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该船承担全部责任。对登记船舶所有人X公司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X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X公司:仅是挂靠关系,不实际控制船舶,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青岛海事局:依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进行处罚。  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局依据船舶登记认定X公司系案涉船舶所有人,并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挂靠协议真实存在,青岛海事局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什么是船舶“挂靠”?



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许多个体运营船舶运营户由于实力不足,经营规模限制,本身不具备资质,是不允许进行客货运营的,但他们通过将船舶挂靠在某一有资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运营。这种行为增加了航行船舶的安全隐患,对水运行船安全危害极大。



船舶挂靠经营合法吗?



“挂而不管”的“船舶挂靠”违反了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章。规章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这样看来,船舶挂靠就是不合法的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挂而不管”的船舶挂靠相当于变相的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船舶挂靠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运输安全。

同时船舶挂靠经营触犯了《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船舶挂靠”风险



船舶“挂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挂靠”双方都存在很大风险。

对被挂靠公司而言:1.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行为的连带责任;2.承担个人船东与雇佣船员劳务纠纷的连带责任;3.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行政处罚风险,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公司。

对挂靠人而言: 1.船舶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后者可进行抵押或其它处分;2.船舶属于公司破产财产。目前关于挂靠的实体法律规范仅有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未涉及挂靠人的权利保护及其他相关问题解决。挂靠人等事实物权人作为船舶的真正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大部分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取回船舶的所有权,但是实际操作时费时费力,而且风险巨大。



建议




建议“挂靠”双方增强法律意识,船舶实际所有人强化物权意识,将船舶登记在自己名下,真实光租给有资质的航运公司经营,或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运营资质。

  • 微信平台二维码

  • 金马云物流App下载二维码

  • 下载金马云物流APP

服务热线:
  • 物流部:0523-89161268
  • 船舶部:0523-84900380
  • 安全部:0523-84986522
  • 保险代理部:0523-81163323
  • SMS办公室:0523-84985980
  • 3G值班电话:1516105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