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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与船舶、船员有关的罚款,取消或调整!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上述出现调整的罚款事项中,涉及取消的事项共有5项,主要针对船员证书、船舶证书、检查报告检查时并未随船携带或保存的情况,将罚款改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从侧面体现出了管理方面的与时俱进,将信息化查验和监管落实到实际监管工作中去,为相关群体带来真正的便利。而早在2020年,海事部门就已发布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数字化管理规定》,鼓励具有数字化安全管理系统的航运公司递交审查申请,通过海事部门审查的系统产生的记录数据,可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证据,实施远程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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