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上午,宜昌宜都海事处枝城大桥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巡航时发现:“宜装总趸**”轮正在进行明火烧焊作业,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提前在一网通办平台向宜都海事处备案。海事执法人员随即现场取证,提醒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月8日下午,“宜装总趸**”当事人来到枝城海巡大桥执法大队,提交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和承诺书,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在海事执法人员督导下,完成备案流程。
经调查,该轮此违法行为为首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首违可不罚”清单》,对该违法行为做首违不罚处理。
据悉,明火作业不备案情节严重者或屡次不改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罚:
1.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公司进行信用记分并向社会公示
海事执法人员提醒,严格遵守船舶艇趸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相关要求,提前报备,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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