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常熟长江水域涉水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管理,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国战略,加快海事信用体系与地方信用体系的对接,常熟海事局联合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常熟市信用办共同出台了《常熟长江水域涉水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规章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常熟长江水域海事、港口监管领域的信用管理活动、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等级分类、信用名单认定、信用惩戒等适用本办法。
效用期限
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信息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3年。
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海事或港口主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责任主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
(二)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三) 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已满2次的;
(四) 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行为。
微信平台二维码
金马云物流App下载二维码
下载金马云物流APP
Copyright © 2015-2025 江苏金马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7071502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