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巩固船舶超载运输整治活动成效,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传〔2019〕465号)相关要求,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全省开展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目标
通过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运输行为,遏制船舶超载运输反弹和事故多发势头,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水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整治对象
辖区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和在长江张家港段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营运船舶,检查重点是载运钢材、废钢、砂石、煤炭的船舶。
整治方式
通过加强船舶出港报告核查、强化现场巡航巡查、加强到港船舶核查、强化辖区航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船舶运输行为实行始发港、途经港、目的港和船籍港的全过程管控。
工作举措
1、强化源头监管,严控超载营运
发现超载船舶责令其在原装载码头自行卸载,拒不卸载的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检查发现违法超载装运的码头单位,要求立即整改,同时通报当地交通输运主管部门,建议采取责令停产、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惩治措施。
渡船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超载超限车辆通行长江汽渡,禁止渡船超载客定额航行。
2、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超载
根据辖区超载船舶的航行、作业规律,在浏海沙水道设置现场检查点,采取集中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过境船舶吃水情况现场核查。凡过境严重超载船舶,一律在辖区内华达码头卸载点卸载达到核定干舷和依法处罚后方可放行。
3、突出船舶核查,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到港船舶的现场检查和核查比率,装卸作业码头单位在船舶卸载前,要核对船舶的核定干舷和实际载货情况,发现超载行为,要主动举报,在海事部门对其调查取证之前,不得为其卸货。
4、依法严格处理,提高执法威慑
凡船长40米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200mm的、船长40米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150mm的,一律视为严重超载船舶(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标准的除外),一律不减轻、不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依法从重处罚。
5、建立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海事、交通港口、长航公安、船闸管理等部门建立了查处超载运输船舶的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及时互通违法船舶信息,对拒不配合、抗拒执法的船舶和人员依法采取暂扣证书、滞留船舶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成效。
各相关航运公司、码头单位、船舶和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水上交通安全。
(消息来源:张家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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