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印发《长三角水域核心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方案》。
《方案》明确要求
自2018年10月1日起,驶入长三角核心港口的海船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8年10月1日起,长三角核心港口,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湖州市有条件的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湖州市内有条件的靠港船舶原则要使用岸电。
为促进船舶减排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贡献,守护绿水青山,践行环保责任,我国一直在不断的努力和实践中。
史上最严限排标准
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被称为“史上最严限排标准”。
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
提前执行2018年要求
2017年9月1日起,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提前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2018年相关要求,即所有船舶到港后应按要求换用低硫燃油,或采取使用岸电、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之前出台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小于或等于0.5%mm的燃油。
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将这一要求提前至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比原方案提前了4个月,进一步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
控制排放区扩容升级
2018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理范围。
从控制范围看,沿海排放控制区拟从此前的三个水域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内河包括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从控制要求看,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0.5%m/m以下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0.5%m/m以下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0.1%m/m以下燃油。
船舶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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